解釋:〈英〉 根據1971年的《法院法》〔Courts Act〕成立,對以公訴書〔indictment〕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的一審具有專屬管轄權,並行使某些原先巡迴法庭〔Assize Courts〕和季審法庭〔Courts of Quarter Sessions〕擁有的其他方面的管轄權。刑事法院為英國最高法院的組成部分,有關其管轄權及法院程序方面的法律規定於1981年的《最高法院法》〔Supreme Court Act〕中。除審理所有以公訴書起訴的案件外,刑事法院還受理對治安法官的判決提出的上訴以及移送刑事法院量刑的案件。但它沒有自己固定的法官,高等法院的任何法官、任何巡迴法官或記錄法官都可以在刑事法院審理案件。在審理上訴案件或移送其量刑的案件時,法官須與不少於2名不多於4名治安法官〔Justices of the Peace〕組成合議庭審理。當刑事法院在倫敦開庭時,也稱為中央刑事法院〔Central Criminal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