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當對實際佔有之地產〔land in possession〕、回復地產〔reversion〕、既定剩餘地產〔vested remainder〕享有權利者意在將相關地產權轉讓於其妻、子或親屬時所采用的一種地產轉讓契據。在該契約中,權利人承諾將基於自然的愛和情感為擬議中的受讓人之利益而佔有地產。在1535年《用益權法》〔Statute of Uses〕頒布之前,這一契約便可創設一項針對受讓人利益的用益權;而該法頒布之後,這種用益權轉化為了普通法上的權利,上述契約隨之起到了地產轉讓契據的作用,但現在它已被廢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