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由兩方以上當事人達成的協議或允諾,其中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承諾是否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或者保證某些事實的真實性。在普通法中,上述協議或允諾以書面契據形式作成,由當事人簽名、蓋章後交付,並因其需蓋章而得名。但蓋印的要求現已漸消失。該詞在現代主要指與不動產有關的產權轉讓證書或其他法律文書中的約定。 (2)該詞在最廣義上可用於指任何協議與合同。 (3)這是普通法中因對方違約而請求賠償損失所引起的一種訴訟形式。最早使用於定期土地租賃案件中,屬英國法中早期對人訴訟形式之一,在13世紀晚期逐步形成一些規則,規定這種訴訟形式不能用於債務之訴〔action of debt〕,而僅適用於蓋印契據〔deed under seal〕。後來,這種對人訴訟形式逐漸失去其重要性,但由此形成了違反蓋印合同之訴〔action of covenant〕和因違反蓋印合同請求賠償損失的令狀〔writ of coven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