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在中世紀,設立定期集市及收取費用是由國王授予的特許權,其附屬權利是設立一種法庭。這類法庭逐漸被稱為「泥足法庭」〔court of piepowder〕,因為在集市間流動的商販常腳上帶泥進出法庭。如果集市主人為個人,則法庭由集市主人或其管家主持,如果集市由自治市舉辦,則法庭由市長或市政官〔bailiffs〕主持。在13世紀和14世紀,無論法庭由何人主持,法官均由參加集市的商人充任。法庭管轄除與土地有關的及訴至國王的案件外的全部案件,包括契約、侵犯、輕微犯罪等。法庭在集市期間開庭,採用簡易程序,執行商業習慣法。15世紀後期,泥足法庭重要性開始降低,16、17世紀時逐漸衰落、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