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在美國,軍事法院是對違反《統一軍事司法法典》〔Uniform Code of Military Justice〕,特別是軍隊人員違反該法典的案件行使審判權的專門法院,它不屬於根據美國憲法第三條的規定而設立的聯邦法院,而是國會根據憲法賦予其管理軍隊的權力在軍隊中設立的刑事法院,其管轄權限於刑罰與軍紀案件。有三種形式,按其級別由低到高排列依次為:簡易軍事法院〔summary〕、特別軍事法院〔special〕和一般軍事法院〔general〕,其組成也各不相同,案件由哪一級法院審理取決於犯罪的嚴重程度。軍事法院主要是為處理軍隊內部案件,但對許多民事違法行為〔civil offenses〕與民事法院有共同管轄權。在英國,軍事法院是有權對正在軍中服役人員違反軍事法律或普通法律的犯罪行為進行審判和處罰的法院,1955年的《陸軍法》〔Army Act〕、《空軍法》〔Air Force Act〕和1957年的《海軍紀律法》〔Naval Discipline Act〕對有關軍事法院的設置和權限等都作了規定,根據1968年《軍事法院(上訴)法》〔Courts-Martial (Appeals) Act〕,對陸軍、空軍和海軍軍事法院所作的有罪判決不服的,可上訴至軍事上訴法院〔Courts-Martial Appeal Court〕。如果案件涉及對公眾具有特別重要意義的法律問題,經總檢察長許可,還可上訴至上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