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1)又稱為「良心裁判法院」〔court of conscience〕,是根據各地的法令設立的初級法院,負責審理最高達40先令,但有時也達5英磅的小額債務糾紛案件。一般沒有專業律師參加。1864年被現代的郡法院所取代。倫敦市的小額債務索賠法院可能是其中最重要的一個。 (2)在都鐸和斯圖亞特早期曾盛行的小衡平法庭,接受窮人的訴狀,起初是諮議會的一個委員會,由沃爾西〔Wolsey〕將其設立為一個單獨的法庭,因而早期與星室法庭〔Court of Star Chamber〕關係密切。這一法庭由王璽掌管大臣〔Lord Privy Seal〕主持,但實際由上訪法官〔Masters of Request〕控制。它一度很受大眾歡迎,但遭到普通法法院的攻擊。1641年王座法庭的一項判決事實上撤銷了這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