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最初存卷法庭是指那些其行為及程序被記錄在羊皮紙上的法庭。依此,諮議會〔council〕、星室法庭〔Star Chamber〕、衡平法庭、海事法庭及教會法庭都不是存卷法庭。17世紀普通法法庭發展出這樣的原則,即只有存卷法庭方能對藐視法庭的行為處以罰金或監禁。這隨後便成為現代定義存卷法庭的一般原則,即存卷法庭是能對藐視該法庭自己的那些行為處以罰金或監禁的法庭。對於刑事法庭而言,這是唯一的考查標準,而對於民事法庭則是指那些有權聽審債務、賠償及訴請財產價值在2英鎊以上的案件的法庭。另外,當發生錯判補救時,民事存卷法庭適用的是糾錯令〔writ of error〕,而民事非存卷法庭則適用錯判令〔writ of false judgment〕。存卷法庭還可以分為上級存卷法庭和下級存卷法庭,前者包括上議院、司法委員會、上訴法院、高等法院及刑事法庭〔crown court〕,後者包括郡法庭、驗屍官法庭〔coroner's court〕等。這一劃分的區別在於後者只能對在公開審理過程中發生的藐視法庭行為處以罰金和監禁。存卷法庭對它自己在訴訟過程中所採取措施均要作記錄,這些記錄是相關問題的結論性證據。除普通法的標準外,另外一些法庭還可能因制定法而被宣佈為存卷法庭。在蘇格蘭,除非依據制定法,存卷法庭的概念是鮮為人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