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rt of Quarter Sessions,季審法庭,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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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ourt of Quarter Sessions,季審法庭
中文:季審法庭
解釋:〈英〉
季審法庭屬存卷法庭,存在歷史較長。自1363年以來,根據法令的規定,一年開庭4次。在各郡由全體治安法官出席,而在自治市,則由一名記錄法官〔recorder〕組成獨立的季審法庭。季審法庭過去在理論上享有對各種輕微的違法案件——除偽造罪和偽證罪之外——和各種重罪等案件的管轄權,而且還是小治安法庭〔petty sessions〕的上訴法院。但在實際中,季審法庭將重大案件移送到巡迴法庭。1972年,季審法庭被撤銷,其管轄權轉到刑事法院,行政職能則歸入地方當局。
→ quarter s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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