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在英格蘭,根據1857年《遺囑檢驗法院法》〔Court of Probate Act〕,所有宗教法庭、領地法庭、特權法庭以及其他法庭在遺囑檢驗和遺產管理方面的管轄權終止,由遺囑檢驗法院行使,1873年的《司法組織法》〔Judicature Act〕又將其管轄權轉入高等法院遺囑檢驗、離婚和海事分庭,現在爭議事項由衡平分庭受理,非爭議事項由家事分庭受理。在美國的一些州,該法院對於一些民事和刑事案件享有有限度的管轄權,在一些州則對遺囑檢驗、遺產管理權的授予、對遺產管理和處置的監督、離婚、監護、收養、未成年人的事務管理等具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