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rt of Oyer and Terminer,(1)重罪巡迴聽審法庭<br>(2)(州)刑事法庭;(州)法院刑事分庭,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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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ourt of Oyer and Terminer,(1)重罪巡迴聽審法庭
(2)(州)刑事法庭;(州)法院刑事分庭
中文:(1)重罪巡迴聽審法庭
(2)(州)刑事法庭;(州)法院刑事分庭
解釋:(1)〈英〉
昔日審理叛逆罪、重罪的法庭。巡迴審理專員由國王從法官中挑選和任命,且經由國璽授權,常包括兩位在威斯敏斯特的法官。一年內在全英格蘭的大多數郡巡迴兩次,因為那時無論民事還是刑事案件的審理都是在威斯敏斯特舉行。根據不同的審理委任狀,每一巡迴法官實際上都組成不同的獨立的法庭。根據刑事聽審委任狀和提審羈押犯委任狀,這些巡迴法官享有完整的刑事案件管轄權。巡迴法庭已遭廢止,由刑事法院〔Crown Court〕代替。
→ commission of oyer and terminer
(2)〈美〉
這一名稱在美國一般是審理重罪的法庭,這類法庭在特拉華州和賓夕法尼亞州存在過。1895年在紐約和新澤西州被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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