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美〉 根據1968年《軍事司法法》〔Military Justice Act〕設立的中間刑事上訴法院,其前身為複審委員會〔Board of Review〕。陸軍、空軍、海軍和海岸警衛隊均設有此法院。每一法院有一個或多個合議庭,每一合議庭至少由三名軍事上訴法官組成,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審理,也可以全體法官出庭審理。對判處軍人死刑、開除、處罰性退伍、或一年以上監禁而當事人又不自願放棄上訴權的案件有權複審。複審法院擁有獨立的事實裁決權,在對初審法院的裁決給予相應的尊重的情況下,它可以衡量證據、判斷證人的可信性、裁決爭議的事實。此外,該法院還擁有一些特別的令狀簽發權〔writs power〕。對其判決可由美國軍事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Military Appeals〕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