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16世紀由王室設立,用以實施有關宗教改革協定的法律以及對教會實行監督的教會法院。依據《君主至上法》〔Act of Supremacy〕和《禮拜儀式統一法》〔Act of Uniformity〕,英國君主是教會的最高首腦,擁有最高宗教管轄權,其任命的欽差專員〔commissioners〕有廣泛的權力實施兩個法令,處理宗教違法行為和壓制危害國教的運動。他們行使權力時要聽從樞密院的指示並受其監督。約1580年左右,若干欽差專員組成了一個長期固定的委員會審理普通教會法不受理的訴狀,成為擔負司法職能的常設機構,史稱宗教事務高等法院。該法院的司法程序完全奠基於教會法而非普通法,委員中既有神職人員也有俗人,他們遍佈全國以保證教會法的統一實施。該法院與星室法院和樞密院關係密切,它曾因其權力和效率成為廣受歡迎的法院,但也是有爭議的鎮壓不承認國教者的工具。最終摧毀該法院的反對力量主要來自清教派、普通法及其法官。1641年它被撤銷,1689年《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斥之為「非法」和「有害」而被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