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Court of General Sessions,(1)(某些州的)刑事初審法庭;地方刑事法庭 (2)一般治安法庭
中文:(1)(某些州的)刑事初審法庭;地方刑事法庭 (2)一般治安法庭
解釋:(1)〈美〉 (2)〈英〉 在每個郡設立的,由2名以上治安法官〔justices of the peace〕組成的、行使由治安委員會〔commission of the peace〕或特定制定法賦予他們的刑事案件管轄權的刑事法庭,每季開庭一次的被特稱為季審治安法庭〔quarter sessions〕。不採取季審形式,在每年其他時間開庭的一般治安法庭只存在於倫敦和米德爾塞克斯〔Middlesex〕。1871年廢除。也稱作General Sessions或General Sessions of the Pe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