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rt of Exchequer Chamber,財政署內室法庭,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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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ourt of Exchequer Chamber,財政署內室法庭
中文:財政署內室法庭
解釋:〈英〉
早期英格蘭中央法庭有這樣一種做法:法官與財政署官員聚集在財政署的內室討論法律或業務方面的難點。這使得人們產生了這樣一種觀念,即這種集會成為了一種法庭,並且議會也時常授予這一法庭以權力。在1873年以前,有4個法庭都使用這一稱呼。11357年的一項制定法建立了一個包括御前大臣、財政大臣和其他助理法官在內的法庭,以糾正財稅法庭的錯誤判決。後來的制定法又屢次修改了其人員組成,1696年的「Bankers Case」確定,掌璽大臣〔Lord Keeper〕可不顧其他法官的反對而推翻原審判決。2因為審理不服王座法庭判決而上訴之案件的議會不能經常召集,1585年又建立了一個專門法庭負責此事,它由6名或6名以上的皇家民事法庭和財稅法庭法官組成。但不服其判決仍可向上議院上訴。31830年前兩個財政署內室法庭合二為一,其中任何兩個中央法庭的法官組成合議庭可以審理針對另一法庭作出判決的上訴案,當然最終仍可向上議院上訴。該法庭1875年為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所取代。4也指所有3個中央法庭法官的聚會,有時御前大臣也參加,以審理特別重大且懸而待決的案件。從嚴格意義上講,它從來沒有成立過,而且也僅在15世紀顯得重要,但法官們的共同意見對於一個案件仍意義重大。18世紀時其地位下降,刑事方面的管轄權已讓位於刑事案件再審法庭〔Court for Crown Case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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