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在英國,依據衡平〔equity〕、正義〔justice〕和公平〔fairness〕原則而不是嚴格的法律原則行使管轄權的法院。長期以來,英格蘭主要的衡平法院是御前大臣法庭〔Court of Chancery〕,但還存在一些較小的衡平法院,例如小額債務索賠法院〔court of requests〕。就衡平法院管轄權的其它方面來說,它和普通法法院沒有明顯的區別,而只是對基於衡平的請求、抗辯和基於嚴格法的請求、抗辯一樣,都行使管轄權。2在美國指行使衡平管轄權,依據衡平法規則、原則和先例實現正義、解決爭端的法院,區別於普通法法院,仿照衡平法院的形式、程序而設置。在所有採用《聯邦民事訴訟規則》〔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的州,衡平法院已被廢除,衡平法訴訟和普通法訴訟已被統一為民事訴訟。 → Court of Chancery; equity; court of reque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