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又稱小額債務索賠法庭〔court of request〕,是依據議會法在倫敦以及其它城市建立的。1517年建立於倫敦,由2名高級市政官〔alderman〕和4名——後來為12名——市政務委員〔common councilmen〕組成,處理市民之間的小額債務糾紛。依簡易程序審理,由雙方當事人及證人宣誓,並由法庭作出符合公平理念和正直人良心的裁判。1847年取消,被並入屬於郡法庭系統的倫敦城區郡長親審法庭〔Sheriff's Court of the City of London〕。也指各種團體〔corporation〕的成員為追回債務而成立的法庭。此外,良心裁判法庭也被用來描述御前大臣法庭〔Court of Chancery〕或衡平法院〔court of equ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