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rt baron,莊園法庭;采邑民事法庭,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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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ourt baron,莊園法庭;采邑民事法庭
中文:莊園法庭;采邑民事法庭
解釋:〈英〉
附屬於每一個采邑或莊園〔manor〕,並與之不可分割的法庭,屬非存卷法庭。其職能主要是為了使由采邑領主所規定的義務得以履行,稅收得以徵收,並且審理標的額不超過40先令的債務和損害賠償糾紛。通常與采邑刑事法庭〔court leet〕同時開庭,每年舉行一次。法庭由領主的管家〔steward〕主持,由對領主負有參加莊園法庭義務的自由土地保有人〔freehold tenants〕充任封臣裁判官〔suitor〕,實質就是法官,管家實際上只是記錄人、主持人而不是法官。領主和管家都無權判處罰款〔fine〕或監禁〔imprison〕,判決是以莊園法庭的名義作出的。莊園法庭有兩種類型,包括管轄自由土地保有人的封臣法庭〔court baron for freeholders〕和管轄公簿土地保有人〔copyholders〕的習慣法庭〔customary court;customary court baron〕,習慣法庭是由領主或其管家作為法官,公簿土地保有人作為當事人,它的職能是處理所有關於公簿土地保有人之間權利的事宜,特別是公簿土地〔copyhold land〕的轉讓事宜。1867年《郡法院法》〔County Courts Act〕實際已將莊園法庭廢止。
→ homage; hundred court; manor; presentment; roll; copyh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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