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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ounty,(1)郡
(2)縣
中文:(1)郡
(2)縣
解釋:(1)〈英〉
在盎格魯-撒克遜時期,地方性行政區被稱為「shire」。諾曼人征服英格蘭之後,「shire」被稱為「county」,兩者混同使用,含義一致。將國家劃分為各個郡,起初的目的大概是為了便於執法。郡長〔sheriff〕是各郡的行政司法長官,但目前郡長職責的行政性質超過司法性質。大約400年裡,英格蘭劃分為40個郡,威爾士則劃分為12個郡。如今,英格蘭(除倫敦)劃分為6個大都市郡〔metropolitan county〕、39個非大都市郡,威爾士則劃分為8個郡,以便於地方政府管理。在不列顛諸島之外,前大英帝國殖民地也受其郡制的影響,但體制並不一致。加拿大從未普遍實行郡制,即使設置郡,郡議會也比英國小。新西蘭自1876年即設置郡,澳大利亞的行政單位一般稱為「shire」,而county則指更大的地區。
(2)〈美〉
州中最大的地方行政單位,其權力及重要性因州而異,在一州之內亦有所不同。在新英格蘭各州,縣的主要職能是執法。在其他州,縣還負責維修公路,以及為貧困者提供救助及記錄法律文獻,在南部各州,縣還負責學校管理。在路易斯安那州,與縣同級的行政單位稱為「區」〔parish〕。
→ sh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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