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社團、政黨、工會、公司等組織所制定的組織原則、宗旨和規章制度;有時,社團、大學的章程也可稱「charter」,公司的章程稱「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2)指中世紀及羅馬帝國時期的重要法律,尤其在教會法中。如優士丁尼新律〔Novel Constitutions of Justinian〕,克拉倫敦法〔Constitution of Clarendon〕。 (3)國家的根本法或基本法,高於其它法律。其闡明政府的體制、性質和應遵循的基本原則,規定國家元首、行政、立法、司法等機關的組成、權力的分配、行使、限制和相互關係,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重大事項。憲法可分為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成文憲法形成統一的書面法律文件,又稱剛性憲法〔rigid constitution〕,其制訂和修改均須通過特別程序,不能以一般立法方式變更,如美國憲法,但也得以法院的解釋、慣例等為補充。不成文憲法散見於各個制定法、法院的解釋、習俗和慣例之中,又稱柔性憲法〔flexible constitution〕,如英國憲法。柔性憲法無單獨憲法文本,其修訂和一般法律的修訂程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