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根據1819年《濟貧法》〔Poor Relief Act〕,租賃單間房屋或短期租賃的貧困住戶可免繳地方稅,由房主繳稅,但其後果是徵稅簿中沒有此類貧困戶姓名,從而被剝奪了地方和議會選舉權。1851年和1858年的《免稅住戶法》〔Compound Householders Act〕規定,只要住戶或房主已繳稅,此類住戶應視同納稅人,享有同等選舉權。《免稅住戶法》後經多次修訂,1948年通過的《人民代表法》〔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規定,選舉權的享有不再以是否繳納地方稅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