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issioners of Sewers,(1)低地排水管理專員署<br>(2)水利事務法庭<br>(3)排水管委員會委員,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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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ommissioners of Sewers,(1)低地排水管理專員署
(2)水利事務法庭
(3)排水管委員會委員
中文:(1)低地排水管理專員署
(2)水利事務法庭
(3)排水管委員會委員
解釋:(1)〈英〉
根據1571年及後來的法令任命的專門人員,負責維修管理英格蘭低地的陰溝、下水道,以保證引水入海和保護草坪。這一職位為1930年的《土地排水法》〔Land Drainage Act〕所取消,其職責後轉歸政府其他水利管理部門。
(2)〈英〉
由御前大臣〔Lord Chancellor〕、財政大臣〔Lord Treasurer〕和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s〕依1532年的《排水工程法》決定和提名組建的臨時法庭,負責監督海岸、通航河流及與河流相連之小溪的堤防維修,其管轄權限於授權令明確規定的地區。它在授權範圍內有權採取措施排除妨害,保護排水工程,還可因這種維修及其他相關花費而徵稅,其工作可以設定一個評議會以幫助決策,也可僅依自己的意見而進行。
(3)〈美〉
以管理排水為目的而任命的市政官員,主要負責排水管的建造和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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