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指正式被任命、授權從事某種公共性行為〔acts of public nature〕的機關,多指行政機關;在美國用於指諸如州際商業委員會〔Interstate Commerce Commission〕這類合議制行政機關。 (2)政府、政府部門或法院授權某人或某些人從事特定行為或行使職權〔authority of an office〕的令狀或證書。 (3)一人為他人進行商事交易所據的指示。 (4)給予銷售代表,店員以及其他僱員額外收入(稱為銷售佣金)的一種支付方法,這種佣金高於正常的工資或薪水,以鼓勵他們盡量推銷商品。 (5)對提供服務(通常在買賣貨物方面)的代理商和其他商人的一種報酬,根據代理商完成或介紹的生意金額,並按雙方同意的該金額的一定百分比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