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 (1)指僅適用於羅馬市民的羅馬法。與適用於在羅馬的異鄉人、外國人、移民的萬民法〔jusgentium〕相區別。 (2)與裁判官法〔jus praetorium〕和行政官法〔jus honorarium〕相區別。 (3)適用於羅馬社會和各地羅馬公民,與僅適用於羅馬市民的法相對。 (4)特別指優士丁尼〔Justinian〕及其繼承人所編纂的《國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它包括四部分:《法學階梯》〔Institutes〕、《優士丁尼法典》〔Code〕、《學說匯纂》〔Digest of Pandects〕和《新律》〔Novels〕。 (5)→ municipal law (6)與教會法、普通法相區別。 → civil law systems (7)與適用於商人的法律相區別。 (8)與刑法、行政法、軍事法等相區別。 (9)與道德法〔moral law〕相區別。 (10)與國際公法相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