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由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簽發的,要求被傳喚人於指定的日期和地點出庭並為所指定的行為,或者說明不應為的理由的令狀。 (2)由警方簽發的要求某人於指定的日期到法官或治安法官面前對所受指控作出答辯的命令。它適用於輕微的違法行為。 (3)指對法律權威〔legal authority〕如法院判決、憲法、制定法、專著等的引述。律師通常在口頭及書面的法律辯論中運用對判例或法律的援引來確立或支持其觀點或主張。在援引法院判例時,要寫明該判例的名稱及出處。在引用制定法時,同樣要註明所引用的制定法的檢索途徑。在美國,關於制定法的彙編的權威文本是在國會每屆會期結束時出版的《美國制定法大全》〔United States Statutes at Large/Stat.〕,它包含了三分之二的已公佈的法律。其他收錄聯邦法律的文本有《美國法典》〔United States Code/U.S.C.〕和《美國法典註釋》〔United States Code Annotated/U.S.C.A.〕。在引用制定法時,對《美國制定法大全》中的只引所在的卷數和頁碼,對《美國法典》和《美國法典註釋》中的只引所在的標題號和節數。例如,172 Stat., 962 指在《美國制定法大全》的72卷,962頁;218 U.S.C.A. S1201(1934)指在1934年版的《美國法典註釋》的第18個標題下的1201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