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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ircuit,巡迴審判區
中文:巡迴審判區
解釋:在早期往往將全國劃分為若干個司法區,法官在其任職的司法區內可巡迴到不同地點去開庭審理案件。巡迴審判區因此而得名。現在美國聯邦司法系統內,全國共分為11個司法巡迴區,哥倫比亞特區〔District of Columbia〕則作為單獨的一個巡迴區,此外還有一個聯邦巡迴區〔Federal Circuit〕。每一巡迴區設一聯邦上訴法院,受理上訴案件。在英國,根據1971年的《法院法》〔Courts Act〕,目前英格蘭和威爾士共分為6個巡迴審判區:米德蘭和牛津區〔Midland and Oxford〕、東北區、北區、東南區(包括倫敦)、威爾士和切斯特區〔Wales and Chester〕、西區。每一巡迴區設一名主管〔administrator〕,負責該區內法院的管理事務,該主管對御前大臣〔Lord Chancellor〕負責。皇家首席大法官〔Lord Chief Justice〕有權為每一巡迴區任命兩名高等法院的法官作為該區的主持法官,他們對司法事務的處理及其他對司法活動有影響的事項負全部責任。此外,國王還可為刑事法院和郡法院任命其他的巡迴法官和助理巡迴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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