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指英格蘭國教會充當堂區教堂的監護者和保管人和代表堂區全體教民的沒有神職的世俗信徒。根據1964年《堂區俗人執事法》〔Churchwardens Measure〕,教會堂區會議〔parochial church meeting〕每年選出兩名俗人執事,任期為一年。堂區俗人執事具有准法人〔quasi-corporation〕資格,掌握教堂的動產,並維持教堂的秩序。提供宗教儀式中的用品,協助教會常任法官〔Ordinary〕在堂區巡視。該執事原來的其它職責,如修繕教堂、照管教堂的某些財務等後來都移交給堂區管理委員會〔parochial church counc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