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蘇格蘭於1567年宣佈不承認羅馬教皇的宗教最高權威,建立了獨立的教會體制,被蘇格蘭議會定為國教。蘇格蘭教會實行長老制,即由各教堂一般教徒推選領袖數人,稱作「長老」,負責教會的管理工作,但不是專職的宗教職業者,仍繼續從事世俗職業。長老會的最高法院,即長老會全會〔General Assembly〕對長老會實行管理,它由被推選的牧師、長老及代表國王的王室高級專員〔Lord High Commissioner〕組成,由選舉委員會推選的會議主席〔Moderator〕主持。長老會法院是蘇格蘭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對宗教教義、禮拜、教會管理、教會紀律等方面都有獨立的立法和終審審判權,但僅限於宗教方面的事務。新教的其他分支和羅馬天主教會在蘇格蘭僅是自願性的宗教團體。1929年,蘇格蘭長老會與蘇格蘭聯合自由教會〔United Free Church of Scotland〕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