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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hristianity,基督教
中文:基督教
解釋:約公元1世紀在巴勒斯坦地區從猶太教中分離出來的一支宗教派別。奉耶穌基督為救世主,信仰上帝創造並主宰世界,認為人類從始祖起就犯了罪,人類在罪中受苦,只有信仰上帝及其子耶穌基督才能獲救,故稱基督教。該教以《舊約全書》〔Old Testament〕和《新約全書》〔New Testament〕為聖經,後逐漸流傳於羅馬帝國,公元4世紀被定為羅馬帝國的國教,中世紀時得到迅速發展,不僅是歐洲封建社會思想意識形態領域的核心,而且對政治制度和經濟的發展都有非常深刻的影響。基督教教會是封建社會中重要的宗教機構、政治機構和社會管理機構。1054年歐洲基督教的東西方教會因教義、禮拜儀式和政見的分歧而分裂為兩大教派,即:以羅馬教皇為首的天主教教會〔Catholic Church〕;以君士坦丁堡大牧首為主的東正教教會〔Eastern Orthodox Church〕。16世紀中葉,西歐封建制度趨於解體,身處其中的羅馬天主教也受到衝擊,在經歷了宗教改革〔Reformation〕之後,產生了信仰福音的福音教派,即新教〔Protestantism〕。基督教對西方國家法律的發展有巨大的影響。在中世紀,基督教的教義和信條是裁決人們犯罪與否的法律依據。不信基督教者被視為異教徒,在社會中沒有政治地位,不受任何法權和法律的保護,甚至喪失生存條件。教會法院是中世紀西歐社會中最初的司法機構之一,它不僅判決教會人員是否有罪,而且更多地是審理世俗案件。12世紀中葉羅馬教會建立了一個龐大的法律體系,至今它對西方國家的立法仍然有不同程度的影響,特別是在有關婚姻關係、繼承權、財產保護、個人價值和對人格的尊重等方面。在英國的近代社會中,法律承認非基督徒、不可知論者和無神論者的地位,並且不歧視他們;但英國的君主仍是基督教新教教徒,而且英國國教會在議會上議院仍有著自己的代表。1800年後,隨著政府世俗化的加劇,統治者中不可知論者及無神論者的增多,以及基督教的社會價值觀越來越不適應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基督教對國家、政府和法律的影響也就越來越小。婚姻現在已被視為可以不經教會而締結或解除的民事關係。在美國,早期由於受英國法律的影響,基督教教會法也被許多州法院認為是普通法的組成部分。但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承認人民有宗教自由。現在,基督教在法律上已不復有原有的地位。
→ can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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