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ef Justice of the Common Pleas,民訴法庭首席法官,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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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hief Justice of the Common Pleas,民訴法庭首席法官
中文:民訴法庭首席法官
解釋:〈英〉
指在1875年《司法組織法》〔Judicature Act〕實施前,主持民訴法庭的法官,其後主持民訴分庭。他有五個助理法官〔puisne judges〕協助。科爾裡奇首席大法官〔Lord Chief Justice Coleridge〕是最後擁有該職位的法官。1881年他被任命為英格蘭首席大法官,民訴分庭被合併進王座分庭,這一職位即撤銷。現在英格蘭首席大法官行使過去由民訴法庭首席法官行使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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