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它在征服者威廉時代即為一個巴拉丁郡〔palatine〕,即該郡是享有王權的封建貴族的領地。1830年之前,它擁有自己的巴拉丁法院,但1830年的《法律期限法》〔Law Terms Act〕將威斯敏斯特法院的管轄權擴展至切斯特和威爾士,並取消了切斯特的季審法院〔Court of Session〕和財稅法庭〔Court of Exchequer〕以及威爾士的大季審法院〔Court of Great Session〕,將這些法院的管轄權分別移轉給設在倫敦的衡平法院和設在威斯敏斯特的財務法院,並規定在切斯特和威爾士設立巡迴法庭,與英國其它地方相一致。而唯有蘭開斯特〔Lancaster〕和達勒姆〔Durham〕仍擁有巴拉丁法院。 → palat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