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指產生於土地、建築物等不動產上的權益。普通法將此種權益歸屬為動產,是因為這類財產在所有人死亡時轉移給該死者的遺產代理人,而不是轉移給其繼承人。最典型的屬地動產是定期地產權。在完全保有地產權和屬地動產權益之間最主要的區別在於它們的期限是否確定。前者是沒有確定期限的;後者即使其期限超過了權利人生命所能達到的程度,因為其期限確定,故只能歸為屬地動產或動產權益〔chattel interest〕。體現在法律上,其主要區別則在於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移轉的方式、被繼承人未立遺囑時的繼承權利和法律救濟等方面。但是在英格蘭,自從1925年《遺產管理法》〔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Act〕頒行後,這種繼承處理上的區別已經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