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根據普通法,父母、老師或其他對兒童有合法支配或監護權的人,有權對兒童或青少年施以合理體罰,英國1933年《兒童及青少年法》〔Children and Young Persons Act〕確定了這一權利。同樣,根據普通法,師傅也有權對有不當行為的徒弟施以合理體罰。船長對船員也有類似的權利,且從未被法律廢除;但是除非在緊急情況下無法進行調查外,這種懲罰必須經過一定的調查方可施行,且必須將其記入航海日誌,但是根據英國1894年《商船法》〔Merchant Shipping Act〕有關紀律的部分,如果依照該法進行訴訟的話,這種懲罰很可能會被證實是合法的。丈夫對妻子沒有施加體罰的權利。總的說來,除上述情形外,如果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則任何體罰都是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