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1832年《人民代表法》〔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第20條的俗稱,也稱作改革法案〔Reform Bill〕。它給予各郡下列人員議會選舉權:1原期限不少於60年的土地持有人,並且在剩餘期限中該地產每年的產出價值不少於10英鎊;或原期限不少於20年,並且在剩餘期限中該地產每年的產出價值不少於50英鎊;2每年支付租金不少於50英鎊的承租人。此條款列入該法源於白金漢公爵〔Duke of Buckingham〕的長子——錢多斯伯爵〔Marquess of Chandos〕在下議院的動議,其因此而得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