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cery Court of County Palatine of Lancaster,蘭開斯特巴拉丁領地大法官法庭,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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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hancery Court of County Palatine of Lancaster,蘭開斯特巴拉丁領地大法官法庭
中文:蘭開斯特巴拉丁領地大法官法庭
解釋:〈英〉
1351年,愛德華三世〔EdwardⅢ〕准予蘭開斯特公爵〔Duke of Lancaster〕設立一名大法官〔chancellor〕和大法官法庭〔Court of Chancery〕,並授予其附屬於巴拉丁領地的「准王權」。自1399年起,領地開始由君主掌管,但不受國王本人控制。巴拉丁領地保留了大法官法庭,並在巴拉丁領地和公爵領地內設有一名檢察總長。在此領地之內,大法官法庭享有與高等法院大法官分庭相同的權力和並行的管轄權,同其他法院之間可以互相轉移訴訟案件,上訴案件由上訴法院和上議院受理,1971年並入高等法院。此前直到1873年為止,該領地一直都設有自己的上訴法庭,受理領地內大法官法庭、普通民事訴訟法庭和巡迴法庭的上訴案件。現在巴拉丁郡公爵領地的大法官是一個政治職位,它原來的司法功能由他指定的副大法官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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