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文秘署是一個古老的機構,起初是皇家文秘書記官日常工作所在地,主要負責簽發各種令狀,包括普通法上的訴訟開始令;準備和保存各種文件,並負責在需要加蓋國璽的文書上加蓋國璽。文秘署首長,即御前大臣和其主持的辦公機構與御前會議關係緊密,並保留了一些在普通法法院從御前會議分離之後的特別的司法管轄權。在14、15世紀,為了修正普通法的一些不公正之處,以及減輕普通法的僵硬之處,行使這種特別司法管轄權變得必要起來,趨於日常化,文秘署在此情形下逐漸具備法院的特徵,鑒於早期御前大臣的教士背景,以及「國王是正義的源泉」、「御前大臣是國王良知的守護人」的觀念,御前大臣所主持的法院「看重實質甚於形式」,強調裁量權以及注重個案公正的衡平觀念,因而迥異於普通法法院而被稱為「衡平法院」〔court of equity〕。衡平法院在御前大臣的主導下逐漸奠定了「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則,消除了衡平法廣受批評的不確定性。在很長一段歷史時期內,衡平法與普通法之間存在著尖銳的矛盾和對抗。1873-1875年《司法組織法》〔Judicature Acts〕將普通法法院、倫敦破產法院和衡平法院合併為由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組成的最高法院。高等法院設有五個分庭,其中之一為衡平分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