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roll doctrine,卡羅爾原則,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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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arroll doctrine,卡羅爾原則
中文:卡羅爾原則
解釋:〈美〉
源於1958年卡羅爾廣播公司訴美國聯邦電訊委員會案〔Carroll Broadcasting Co. v. FCC〕。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庭〔D.C.Circuit〕認為,當新的競爭性業務對現有廣播站「可能造成經濟影響並在一定程度上給公眾利益帶來損害」時,聯邦電訊委員會必須舉行聽證會確定是否授予該競爭性業務的許可。卡羅爾原則通常適用於有關廣播的案件,用以保護超高頻〔U.H.F.〕電視台與甚高頻電視台〔V.H.F.〕的業務競爭。它是聯邦電訊委員會保護超高頻電視台的政策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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