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各國關於海上旅客運輸的法律規定不一,特別是關於國際海上旅客運輸的國際條約更是數量甚微、作用有限。1957年布魯塞爾《統一海上客運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和1961年《統一海上旅客運輸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均久未生效。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制定的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運輸雅典公約》〔Athen'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Carriage of Passengers and Their Luggage by Sea〕雖於1987年生效,但締約國數目太少。因此,海上旅客運輸主要依據具體合同進行,承運人對旅客傷害或死亡的責任亦由合同規定,並可由合同加以限制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