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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burgh court,自治市法庭
中文:自治市法庭
解釋:〈蘇格蘭〉
當自治市形成時,治安官既有司法管轄權,又有行政權。所有自由民須參加一年中三次重要的審理,該法庭有刑事和民事的管轄權。從17世紀開始,這些法庭逐漸被中央法庭的發展所削弱。18到19世紀,其管轄權遭到限制,轉到其他的法庭,特別是郡長法庭。在1833年蘇格蘭自治市改革之後,各自治市被授權指定治安警官在自治市治安法庭審理案件,該法庭享有有限的刑事管轄權。自治市還有許可證法庭,主要處理頒發銷售酒精飲料的許可證問題,以及許可證上訴法庭和同業公會會長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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