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unty of Queen Anne,安妮女王基金會,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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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Bounty of Queen Anne,安妮女王基金會
中文:安妮女王基金會
解釋:〈英〉
依據皇家特許狀成立的基金會,並由1703年的一項制定法正式確立。所有屬於國王所得的初年聖俸〔first-fruit〕和什一稅〔tenths〕均交給基金管理會〔Governor〕的受托人管理,建立基金會,目的在於增加貧困教士的收入。依據該基金會的原則,通過從初年聖俸和什一稅的財政收入中撥款增加貧困教士的收入,相應地也免除這些教士收取初年聖俸和什一稅的義務。每一教區〔diocese〕的主教都要負責調查本教區內年收入不足50英鎊的教士的情況,並向財政署如實報告。對該基金會的制度,後來的制定法特別是1838年《安妮女王基金會法》〔Queen Anne's Bounty Act〕作了進一步規定。1776年《教士住宅維修法》〔Clergy Residences Repair Act〕,也即通稱的《吉爾伯特法案》〔Gilbert's Act〕,授權基金會理事可以貸出4%的款項用於維修堂區牧師寓所〔parsonage〕等,但要以教會產業作抵押。依據1925年《什一稅法》〔Tithe Act〕,安妮女王基金會又獲得了收取所有什一稅租費〔tithe rentcharge〕並發放給神職人員的權力,但1936年《什一稅法》又將什一稅租費廢除了。依據1947年《英格蘭國教委員會法》〔Church Commissioners Measure〕,安妮女王基金會與宗教事務委員會〔Ecclesiastical Commissioners〕合併,更名為英格蘭國教委員會〔Church Commissio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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