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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borough-English,幼子優先繼承地產;幼子繼承制
中文:幼子優先繼承地產;幼子繼承制
解釋:〈英〉
是一種古老的風俗習慣,依據這種習慣,當一個土地保有人未留遺囑〔intestate〕而死亡時,他的最小的兒子將繼承他對土地的權利,而排除他年長的兒子以及所有其他的子女。而且如果沒有特別的習慣,這種較幼者繼承的規則就不適用於兒子以外的其他親屬。這一風俗已由1925年《地產管理法》〔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Act〕廢止。之所以稱作borough-English,是來源於1327年諾丁漢〔Nottingham〕的一個案例,當時這個城市由一個操英語的自治市〔English borough〕和一個操法語的自治市〔French borough〕兩部分組成。引起法庭注意的是,在操英語的自治市裡流行的是幼子繼承制〔ultimogeniture〕,而在操法語的自治市裡一般的規則卻是長子繼承制〔primogeniture〕。這種幼子繼承的習慣可能在1327年以前就已存在很久了,而且很明顯它是源於撒克遜人的習慣,起初之所以把它稱作borough-English,就是為了把它同諾曼人的習慣區別開來。這種習慣不適用於自由土地保有〔freehold tenure〕,這類土地照例是由王室法庭處理的。這種習慣影響了農役保有〔socage〕和城市土地〔land of burgage〕的保有制度,這兩種土地在實踐中後來終於變得同自由土地保有難以區分了,只在少數情形下某些特定的農役保有和城市土地還會受到幼子繼承制的影響。對幼子繼承制這一風俗產生的原因有一種假設的解釋:考慮到最小的兒子年紀幼小,不像其他的兄弟一樣有能力照顧自己,自食其力。在遊牧部落中,兒子們一旦成年,就被分給一群牛,離開父親的家庭,去別處尋找居所、自謀生計。這樣最小的兒子一般總是留在父親身邊,也就自然成了他土地的繼承人。幼子繼承制的風俗與傳說中的「初夜權」〔jus primae noctis〕毫不相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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