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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borough,(1)自治市
(2)自治市
(3)自治村鎮
(4)行政區
中文:(1)自治市
(2)自治市
(3)自治村鎮
(4)行政區
解釋:(1)〈英〉
指享有自治特權或在議會中有自己的代表的市鎮。從盎格魯-撒克遜時代起,那些築堡設防的地方被稱為自治市。儘管它受各郡行政管轄,但是有自己獨特的習慣、特權和法庭。諾曼征服〔Norman Conquest〕以後,國王或其他領主發出的特許狀將自治市與其它地區分開。這些自治市發展了自己的特權,其獨特的習慣法也得以不定期地被編纂成冊。諾曼征服後建立的許多新的自治市,在12、13世紀得到迅速發展。從亨利三世開始,自治市的代表被召集參加國王議會。存在一個公共或具有特權的法庭一直是自治市的一個特征。如果一個自治市有權管轄刑事案件,則它就有權擁有領地刑事法庭,該法庭有時就發展成一個自治市的管理機構。至17、18世紀,多數自治市的領地刑事法庭消失了。從16世紀中葉開始,特許狀通常授權市長和一些高級市政官擔任治安法官。有時自治市只獲得擁有簡易法庭的權利,有時則還獲得擁有設立季審法庭之權。1835年一些較重要的自治市被獲准擁有一個由領薪的律師主持的法庭和單獨的季審法庭;其他自治市則不再保留刑事管轄權。所有自治市均設有民事法院,但不同的特許狀授予的名稱及管轄權不盡相同。從13世紀起,法官通常是一個高級市政官群體,或由市長、高級市政官和其他主要官員組成。18世紀末起,這些法院便已衰亡,至今大多不復存在。至19世紀許多自治市已被廢除。1835年《市政改革法》〔Municipal Reform Act〕撤銷了許多過時的非代議機構,建立了由納稅人選舉產生的議會,成為自治市法人。它可以法人資格從事活動,有權保有土地,訂立契約,可以起訴或被訴。但從1974年4月1日起,大倫敦地區和錫利群島以外的自治市不再有地方政府職能,但它們仍是主要的居民和商業中心。
(2)〈美〉
自治市曾在弗吉尼亞殖民地存在過,1722年曾給威廉斯堡、諾福克、裡士滿以成立自治市的特許狀,但這一名詞在革命時期便不復存在。
(3)〈美〉
指美國東部的一些州的復合城鎮的名稱。
(4)〈美〉
指紐約市的5個行政區。在阿拉斯加州,這一名稱則指其他州相當於縣的行政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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