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指生理的疼痛、疾病或軀體的損傷。在英國,該詞用於指嚴格依法律意義來說的輕微傷害,區別於較嚴重的傷害即「實際的身體傷害」〔actual bodily harm〕,或更為嚴重的「重大身體傷害」〔grievous bodily harm〕。但1861年《人身侵犯法》〔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Act〕中,身體傷害包括了實際的身體傷害和重大身體傷害。不過,對這三種傷害並未作制定法上的定義。身體傷害可以是被告行為的間接後果,如被告夜間闖入他人住宅並威脅要衝進某婦女的臥室,結果導致該婦女跳出窗外而受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