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cland,特許狀保有地;書田;欽賜土地(保有);契據土地(保有),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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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bocland,特許狀保有地;書田;欽賜土地(保有);契據土地(保有)
中文:特許狀保有地;書田;欽賜土地(保有);契據土地(保有)
解釋:〈撒克遜〉
又稱「charter-land」、「deep-land」,是諾曼征服以前依國王授予的賜地文書而保有的土地,相對於依據習慣而保有的民田〔folcland〕,是莊園領地的原始的土地保有形式之一。保有該土地的依據是一份載明了固定租金及自由役〔free services〕的簡短契據,實際上在各方面均與自由農役保有地〔socage lands〕類似。以文書轉讓土地的作法源於羅馬,但由教會引入英格蘭。書田是國王經賢人會議〔witan〕同意後賜予某人的民田,最初只賜予教會或現在所稱的教會法人〔ecclesiastical corporation〕,後來也賜予俗人〔layman〕。對俗人的賜地都聲明是為了某些宗教的目的,但這只是純粹的形式問題。起初,契據賜地在性質上類似於後來的封地授予儀式〔livery of seisin〕,但在諾曼征服以前,土地只能以賜地契據的形式轉讓。書田中的大部分普通地產類似於非限嗣繼承地〔fee simple〕,但少數情況下也類似於可更新的終身或永佃地。獲得書田的多為教會和世俗大貴族,書田的保有人可免除對土地的習慣法上的義務,但不免服兵役及出錢修繕城堡、橋樑的義務。書田可以在生前轉讓〔inter vivos〕,也可以依遺囑處分或限嗣繼承〔entail〕,但在後一種情形下保有人就喪失了讓與的權利。書田還可用於抵押或以文書授予他人〔settlement〕,也可以租借給自由土地保有人〔free tenants〕,但需滿足這樣一些條件:書田的保有人認為這樣做合適,這種被出租的土地被視為租佃地〔laenland; loan land〕。諾曼征服後,書田消失。
= charter-land; book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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