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 of Middlesex,米德爾塞克斯令,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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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bill of Middlesex,米德爾塞克斯令
中文:米德爾塞克斯令
解釋:(英格蘭古法)
早期王座法庭〔King's Bench〕獲取普通民事案件管轄權所使用的令狀。王座法庭起初只對刑事案件及涉及國王利益的案件有管轄權,為獲取對普通民事案件的管轄權——原為民訴法庭享有,它設計了一個擬制:原告先以侵權罪之名起訴被告,這樣王座法庭便獲取了管轄權,因為早期的侵權行為被視為犯罪。首先王座法庭要向它所在郡之郡長,即米德爾塞克斯郡郡長,發出米德爾塞克斯令逮捕被告,因被告一旦被押,則王座法庭便可開始提起對他的任何訴訟,這樣王座法庭便獲取了普通民事訴訟的管轄權。但被告並不總是在米郡,於是米郡郡長向王座法庭法官作拘押未果的回呈〔return of non est inventus〕,法官便再向被告所在郡之郡長簽發潛逃令〔writ of latitat〕,令中重複了米德爾塞克斯令及回呈的內容,並責令他拘押被告,以便開始起初的真正的民事訴訟。實際上,若被告在外地則米德爾塞克斯令不簽發,而只是直接簽發潛逃令,於是潛逃令逐漸被視為米德爾塞克斯令了。該程序於1832年被廢止,1833年後所有在高級法院的對人訴訟都由傳喚令〔writ of summons〕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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