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 of exceptions,異議書,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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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bill of exceptions,異議書
中文:異議書
解釋:在英國,異議書是舊時普通法上民事訴訟中的一種上訴方式。在庭審中,若當事人認為法官對某一問題所作的裁決(如對證據的接受或排除)或對陪審團所作的指示不當,則在陪審團作出裁斷前,當事人可隨時要求法官蓋印確認其提出的異議書,並提交複審法院〔Court of Error〕來審查法官的裁決或指示是否正確。如果當事人的異議成立,則對該案應重新審理〔trial de novo〕。該做法始於1285年,1852年的《普通法訴訟程序法》〔Common Law Procedure Act〕予以廢除。現在的做法是由當事人提出重新審理的申請〔motion for a new trial〕。在刑事訴訟中從未使用過異議書,在1907年以前,與之相對應被採用的救濟方法是糾錯令〔writ of error〕。在蘇格蘭,該程序作為反對庭審法官對陪審團所作指示的一種方式而被保留下來。在美國,異議書是當事人對法官在庭審中所作裁決及相關證據表示反對的正式書面文件,其中要表明當事人的異議及其根據。異議書應由法官簽字並提交給上訴法院。現在聯邦民事訴訟中,異議書已被當事人直接提出上訴的做法所取代,但在某些州法院中仍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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