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 of attainder,(1)褫奪公民權法案<br>(2)褫奪私權法案,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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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bill of attainder,(1)褫奪公民權法案
(2)褫奪私權法案
中文:(1)褫奪公民權法案
(2)褫奪私權法案
解釋:(1)〈美〉
立法機關創立的法律,不論何種形式,不經司法審判而對公民個人處以死刑或其他特別刑罰,多指剝奪公民權利及沒收財產。美國憲法及州憲法分別禁止國會及州立法機關通過這樣的法律。1946年,美國訴洛維特案〔United States v.Lovett〕的判決是國會違憲通過的首例褫奪公民權的案例。
(2)〈英〉
上議院通過的法律,剝奪公民的權利,沒收財產。原適用於犯叛國罪或其他重罪的人。與普通公共法案所規定的程序相同,即律師可聽取被告人的陳述,被告人也可要求證人在兩院為其作證。採用這種議會審判形式最著名的案例是1641年對斯特拉特福德伯爵溫特沃思〔Wentworth, Earl of Strafford〕的審判。這種審判方式自18世紀以來不再被使用。
→ attai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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