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gamy,重婚(罪),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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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bigamy,重婚(罪)
中文:重婚(罪)
解釋:行為人在第一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願、自覺地締結第二次婚姻的行為。即是指一個男子同時有兩個生存的妻子或一個婦女同時有兩個生存的丈夫的情況。在美國,如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已婚者締結或將要締結另一次婚姻的行為是輕罪重婚罪:1行為人確信前配偶已死亡的;2行為人已連續5年同前配偶完全分居並不知其仍生存的;3法庭已作出判決意欲終止前不合格婚姻或宣佈其無效,但行為人不知該判決是無效的;4行為人有充分理由認為他有法定權利再婚的。在美國的某些司法管轄區,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同居行為也被認為是重婚罪。重婚罪最初作為教會法上的犯罪而於1603年被列為死刑重罪。如果第一次婚姻在法律上是無效的話,則不構成犯罪。如今,在教會法中,一個教士連續同兩個妻子結婚便意味著是一種犯罪。在第一個妻子死後與第二個妻子結婚或與寡婦結婚均為犯罪,將被取消神職人員特權〔benefit of clergy〕。在英國,未婚行為人明知對方已婚而與其結婚的行為,亦構成重婚罪,以二級主犯懲罰。被指控犯重婚罪的人的配偶可以不經被指控人的同意被傳喚作為證人,但是,對於這種證人,在其宣誓作證前應被告知其作證行為不應受到強迫。因此,第一個「妻子」或「丈夫」是不被強迫作證的證人。當第一次婚姻被證實時,第二個「妻子」或「丈夫」為被迫作證的證人。在英國,如果重婚者中一方的屬人法允許多配偶制,並且該人已在其定居的國家多次婚配,這種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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