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lligerent,(1)交戰國<br>(2)交戰團體<br>(3)好戰的人;好鬥的人,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高點法律網
詞條:belligerent,(1)交戰國
(2)交戰團體
(3)好戰的人;好鬥的人
中文:(1)交戰國
(2)交戰團體
(3)好戰的人;好鬥的人
解釋:(1)(國際法)
指依據國際法從事戰爭而處於交戰狀態的兩個國家中的任何一方,以及與其積極合作的同盟國。區別於對戰爭不作任何參與而在交戰國之間嚴守中立的中立國,也區別於依據國際法不享有任何戰爭權利的非正規參戰者。
(2)(國際法)
在一國境內部分領土上從事對該國戰爭的叛亂團體,由於第三國承認其具有交戰地位而成為交戰團體。此種承認只有在下列條件下才是合法的:在一國境內發生內戰,叛亂者已經建立政府並控制了該國部分領土、實施有序的管理,有效地控制著遵守戰爭法行動的軍事力量。此種承認一經作出,叛亂者即取得交戰一方的地位,承認國對交戰雙方承受戰時中立的權利義務。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114全新雲端方案
最受好評司律函授課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高分上榜就選這套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