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gain and sale,財產轉讓協議;土地買賣協議,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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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bargain and sale,財產轉讓協議;土地買賣協議
中文:財產轉讓協議;土地買賣協議
解釋:〈英〉
一種通行於16世紀的不動產轉讓方式,也可適用於動產買賣。指當事人以書面或口頭形式達成的買賣動產、不動產或土地權益的合同,一方支付約定的價金,則財產發生轉讓。但該詞最初僅指土地或土地權益的買賣協議。在1535年《用益法》〔Statute of Uses〕實施之前,英格蘭的衡平法院〔Court of Chancery〕認為,只要土地買賣協議達成,則賣方就是為買方的利益而佔有土地,即成為買方的受托人。1535年的《用益法》則更有利於土地受讓人,即使在土地買賣協議達成之前,土地受讓人也同樣可以獲得地產或土地權益,從而可以對土地進行秘密轉讓。為此,英格蘭在同年又頒布了《土地登記法》〔Statute of Enrolments〕,並規定,除非以契據形式並在6個月之內進行登記,否則對完全保有地產〔freeholds〕的土地權益不得轉讓。隨之,人們更常採用出租與棄權形式〔lease and release〕進行土地權益轉讓。1925年《財產法》〔Law of Property Act〕最終廢止以土地買賣協議方式作為土地或土地權益的轉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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