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在有證人在場的情況下簽訂契約、訂立遺囑或簽署其他書面文件的習慣做法,證人也要在文件上簽名,以證明文件內容及當事人簽字的真實性。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一做法僅是為保存證據,其本身並不構成文件的實質內容。但在有些情況下,文件的簽署是否有證人見證則是認定其是否有效的一個至關重要的條件,如英國法規定對賣契〔bills of sale〕,授予指定權的契約〔powers of appointment〕,除軍人遺囑〔military will〕以外的任何遺囑等文件必須有證人見證方有效。在美國許多州,該詞也可指認證官員〔certifying officer〕對文件副本的真實性和正確性所作的認證,即認證官員經過將文件副本與其原件相對比後,在文件上簽名證明該副本為真實之副本。